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世纪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司规范的广告招商秩序,营造公司良好的广告经营环境,增强诚信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公司合作单位信用状况,公司将开展合作单位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的广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商、邀请招商和商务洽谈等形式的广告业务。
第三条 “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单位身份信息、资质资信、经济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主管单位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给予的与信用相关的记录、数据及资料等。
第四条 “不良行为”是指合作单位在公司或其他相关组织公开招商、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信用信息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依据不良行为的类别进行划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评价活动,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维护公司利益和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不良行为按照合作单位的性质和在合作存续期间的履约情况进行划分,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和永久黑名单行为四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1)。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发现合作单位在公开招商、业务往来、履约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或接到铁路总公司、局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门的问题反映,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合作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认定,并填写《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2)。
第九条 合作单位信用评价的对象为与公司存在广告业务合作的所有合作单位(指利用公司广告媒体代理、发布广告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
第十条 评价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合作单位信用等级为A级;有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且无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的合作单位信用等级为B级;有较大不良行为记录且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合作单位信用等级为C级;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合作单位被列为合作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第十一条 存在永久黑名单行为的合作单位被列入永久黑名单,不再进行公司信用评价系统等级更新。
第十二条 对于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新合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所属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联公司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其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已评定合作单位信用等级下调一个等级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根据《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和《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附件3)的信用记录信息,并根据当年度合作单位的合作情况及相关具体评价标准,提出合作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意见,根据新的评价结果调整合作单位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信用评价结果与合作单位开展业务合作。
1.信用等级被列为A级的合作单位,除继续履行原有合作业务外,可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形式的招商活动,且在同等条件下,在新合作中被优先考虑。
2.信用等级被列为B级的合作单位,可继续履行原有合作业务,限制性参加公司组织的部分新项目合作,具体情况以实际项目招商需求为准。
3.信用等级被列为C级的合作单位,不得参与公司新项目的合作,且公司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与其的既有合作。
4.被列为黑名单的合作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5.被列为永久黑名单的合作单位,永久性不得参与公司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附件1:
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表
分类 |
编号 |
认定标准 |
一般不良行为 |
1 |
合作存续期间应付账款欠款额在年均合同额的25%以内(含25%) |
2 |
合作过程中存在不恰当履约行为,但未造成公司经济、名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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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不良行为 |
3 |
合作存续期间应付账款欠款额在年均合同额的25%-37.5%间(含37.5%) |
4 |
合作过程中存在不恰当履约造成公司经济、名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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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三年内与其他路内广告企业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过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或诉讼记录(含在该期限内未处理完成的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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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在违反广告经营及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限期未能整改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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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其他单位的公开招商或其他形式的招商中存在恶意竞商等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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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存在被铁路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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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不良行为 |
9 |
近三年与公司合作中存在因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或诉讼记录(含在该期限内未处理完成的相关事宜) |
10 |
合作过程中存在争议问题,拒不同意调解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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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欠款额达到年均合同额37.5%以上或欠款时间超过1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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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公司的公开招商或其他形式的招商中存在恶意竞商、影响公司正常招商进程等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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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被铁路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列入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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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黑名单行为 |
14 |
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污蔑公司声誉,对公司经营和名誉造成极为严重损失 |
15 |
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扰乱公司招商及商务活动秩序 |
备注:具有认定标准之一行为的,即可认定为相应的不良行为。
附件2:
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编号
合作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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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类别(广告主/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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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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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认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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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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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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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 认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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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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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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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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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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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部门填写,由信用评价联络员收集,由
信用评价工作办公室留存。
附件3:
合作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合作单位类别:(广告主/代理) 评价期
序号 |
合作单位 名称 |
合作项目 名称 |
不良行为记录编号 |
认定 单位 |
经办人 |
认定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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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按合作单位类别分别以广告主和代理填表,合作单位名称按全称填写。
2.不良行为记录填写编号,需说明的在备注中注明(可另附纸)。
年 月 日